|
一、現場攔查方式有下列優點:
1.有教育及警惕駕駛人作用。
2.間接警惕第三者用路人。
3.可兼顧行車秩序整理。
4.對現存之危險行為及時遏止,弭禍於未然。
二、測照舉發方式僅當事人事後接到違規單罰款了事,對其他用路人不能即時警惕,更可能引發「倣效」或「競駛」行為。
三、若廢止現場攔查方式而改全由測照方式,駕駛人心態將趨向「百無禁忌」, 無視交通安全法規之存在,既違規,又不必接受攔查取締,對整體公路交通行車秩序與安全將產生絕對負面影響。
四、現行政策,僅對現場攔查取締之違規駕駛人施以「交通安全講習」及「違規 記點」,違規人亦只有對現場攔查取締之雙重處罰有所畏懼,至於照相取締則以「花錢消災」態度處之,無實際遏阻違規效果。(轉載自國道公路警察問答集) |
|
|